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认证机构从业2年以上,并且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分公司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
分公司具有5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
分公司所在地具有获得本机构认证的组织;
分公司具有符合认证认可的相关管理制度;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认证机构从业2年以上,并且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分公司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
分公司具有5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
分公司所在地具有获得本机构认证的组织;
分公司具有符合认证认可的相关管理制度;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