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认证培训机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比照本办法办理有关审批以及其他事项。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