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依法办理认证培训机构批准决定注销手续:

《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认证培训机构依法终止的;

认证培训机构已经不具备认证培训能力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认证培训机构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