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依法办理认证培训机构批准决定注销手续: 《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认证培训机构依法终止的; 认证培训机构已经不具备认证培训能力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认证培训机构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