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认证咨询机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比照本办法办理审批以及其他事项。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