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