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咨询机构作出的批准决定: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批准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

依法可以撤销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