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认证咨询机构批准决定注销手续: 《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认证咨询机构依法终止的; 认证咨询机构已经不具备认证咨询能力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认证咨询机构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