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认证咨询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咨询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查情况上报国家认监委。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