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停止执业资格1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资格2年的处罚;逾期未改正的,给予撤销执业资格的处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