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认证咨询人员应当在1个认证咨询机构从事认证咨询活动,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认证咨询机构执业。在认证咨询机构执业的专职或者兼职认证咨询人员,具备相关认证培训教员资格的,经所在认证咨询机构与认证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后,可以在1个认证培训机构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认证咨询人员不得受聘于认证机构或者以任何方式从事认证活动。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