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

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