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

责令改正;

责令停止生产、营业、制造、出厂、修理、销售、使用、检定、测试、检验、进口;

责令赔偿损失;

吊销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计量器具、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非法检定印、证;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