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