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 第二章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组装的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