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 第二章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六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六条 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责令其停止销售;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没收该种标准物质和全部违法所得。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