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08年) 第九条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主导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符合国家计量比对要求,并能够在整个国家计量比对期间保证量值准确; 能够提供稳定可靠的传递标准或样品; 具有与所从事的国家计量比对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