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条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计量比对可以由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或者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实施,也可以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指定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或者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