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量比对,以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参加国际计量比对,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