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条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