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计量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等,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