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 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