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持续符合型式批准条件,不再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