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关键零部件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型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