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型式批准 第十六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型式批准 第十六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制造计量器具的,被委托方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计量器具相应的型式批准,并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加工的计量器具,应当标注委托方、被委托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被委托方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