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 第二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二十二条 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依本条例所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该复制品使用完毕后应当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销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