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