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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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