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药具专项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书面报告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