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 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生效后,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