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五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八条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八条 计划生育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一般统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计划生育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主管人员监交。计划生育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交。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