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系统的各单位与社会其它部门、机构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必须经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与国外、境外的机构和个人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不得涉及国家有关保密内容,并须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