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章 统计帐卡和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统计帐卡和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可根据上一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工作需要,经同级统计局审批,设置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或者转发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自行设计的报表项目不得少于上一级主管部门统计报表的项目,其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期限、上报时间等不得与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