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章 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 第十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的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