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章 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 第十二条 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协调有关部门为计划生育统计专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