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 第八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