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统计调查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统计调查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暂缓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由提出统计调查的单位根据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修改、调整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