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