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 第四章 技术人员 第三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技术人员 第三十七条 《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