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