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