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