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章 机构及其人员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机构及其人员 第十八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