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章 机构及其人员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机构及其人员 第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