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警车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四条 警车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公安部此前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