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不按规定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的;
不按规定涂装全国统一的警车外观制式的;
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警察证的;
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
不按规定办理警车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
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不按规定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的;
不按规定涂装全国统一的警车外观制式的;
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警察证的;
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
不按规定办理警车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
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