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管理规定(199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除护卫国宾车队和追捕现行犯罪分子外,其他警车在使用警灯、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灯;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鸣警报器。
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灯;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鸣警报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