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管理规定(199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警车号牌的车辆进行审查。审查内容除按民用机动车要求外,增加以下项目:

车身颜色、各部门简称汉字、警灯、警报器是否符合本规定;

警车行驶证所用照片是否反映本车实际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