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角膜塑形镜验配机构,是指直接为屈光不正患者检查验光,使用角膜塑形镜为配戴者矫正裸眼视力,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包括医疗机构设置的验配部门或专业验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