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七条 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角膜塑形镜生产、经营单位和验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章进行处罚。 引用法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