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六条 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出现产品质量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和验配机构必须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